发布日期: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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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不利因素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有利因素是主要的,不利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努力消除、化解、规避不利因素,是实现其战略价值的必行之举。
第一,战略互信仍嫌不足
中蒙俄三国间的战略互信具有很高的水平,但是战略互疑依然存在。对此,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努力予以化解。
历史上的恩恩怨怨,战略文化上的明显差异,导致三国间的相互猜疑迟迟难以消除。三国都存在极端民族主义势力,他们总是“牢记历史仇恨”,煽动对立情绪。对于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更是不断散布“经济扩张”“侵蚀主权”之类的恐慌或者“先谈领土再谈合作”之类的谬论。
在俄罗斯和蒙古,“中国威胁论”“原材料附庸论”“人口扩张论”等荒谬理论长期存在,甚至不断翻新花样。俄罗斯某些人对中国扩大在蒙古国的影响还有着莫名其妙的担忧。
蒙古国历史上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来又成为苏联的附庸国,难免给其留下心理上的阴影。蒙古国还有个防范中俄色彩浓厚的“第三邻国”政策⑥。
中国国内也存在“俄罗斯扩张本性难改”“蒙古国亲美亲日”等影响对俄对蒙关系的种种议论。
三国的经济体量、投资与技术能力比较悬殊,对资源与市场间关系的认知差异较大,也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疑虑。
以上这些疑虑,不可能不影响到三国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民意氛围和政策取向。如何正确看待历史,消除战略互疑,增强战略互信,成为三国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必须下大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二,践行“合作共赢”理念时常不够到位
切实践行“合作共赢”理念,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顺利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保证。对此,中蒙俄三国领导人和精英层都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但是,在具体合作中,践行“合作共赢”理念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多有发生,成为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掣肘因素。
例如,提出项目建议时仅仅考虑本国本企业的需要而较少考虑对方的关切,甚至存在本国本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参与合作共建的企业不能树立文明诚信的企业形象,缺少造福当地的本地化思维,无视绿色发展的要求,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等等。
这些都是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销蚀因素,必须通过强化“合作共赢”理念予以消除。
第三,融入世界经济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制度规则标准存在明显不同
俄虽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是其对外经济制度远未与世界经济普遍规则接轨。特别是其战略产业投资制度、劳动移民制度、海关与税收制度,保护主义色彩相当浓厚。蒙古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国政治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践行合作共识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特别是蒙古国,政党轮替往往导致对外合作政策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如何构建体现“合作共赢”且有利于推进共建合作的规则体系,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
第四,外部势力渗透破坏,牵制干扰
世界进入“后西方时代”“准多极时代”⑦,美国维护日趋衰落的全球霸权的挣扎越来越失去理性,越来越不加掩饰地遏制新兴大国中国与俄罗斯的崛起,明确将中俄定位为“主要战略对手”,拉帮结伙对中俄实施战略围堵,不断在中俄周边“生乱生战”。特朗普虽然派出代表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但是视“一带一路”建设为对美国霸权挑战的心态很难改变。
日本右翼势力坐大,复活军国主义的动作连连,千方百计离间中俄关系、牵制蒙古国发展对中俄的合作,对于“一带一路”建设更是从骨子里视为战略性挑战。
加之美日都对蒙古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对“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可能造成的干扰不容小视。其他大国对“一带一路”建设合作也怀有复杂的心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国博弈及其可能带来的掣肘难以避免。
三国国内的亲西方势力均比较强大,他们戴着西方的有色眼镜,按照西方的“理论框架”,模仿西方的调门,极力抹黑、唱衰、干扰包括“中蒙俄经济走廊”在内的“一带一路”建设合作。
这种大国博弈很难不影响到三国的民意氛围,甚至三国高层有关“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的某些决策。
五、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点着力方向
为了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共建合作,三国宜着眼于实现其战略价值,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化解不利因素,在已经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力:
一要大力加强“民心相通”,切实消除战略互疑
“民心相通”是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民意基础。促进民心相通的着力方向,在于加强相互了解、相互理解,在于消除战略疑虑、增强战略互信,特别要消除历史形成的、现实存在的相互猜疑,化解相互矛盾。
为此,需要大力推动三国间的人文交流、媒体合作、公共外交,打造“草原丝绸之路旅游带”“跨欧亚旅游带”“跨龙江旅游带”,使三国民众在更加广泛的接触中增进相互了解,以夯实合作共建的民意基础。
三国还应加强国民教育和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澄清批驳种种离间三国关系、干扰合作共建的荒谬言论,引导民众与亲西方势力和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划清界限。
二要加强“政策沟通”,搞好制度规则对接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各种合作机制正在陆续成形,从元首峰会、总理会晤到政府部门对口会谈,均已陆续展开。
下一步有必要建立三国政府间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专门委员会”,就各自发展战略、产业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对表对接;建立智库、媒体、政党、社会组织、企业家等领域的“中蒙俄经济走廊支持联盟”,加强对合作共建的动员和支持。
“中蒙俄智库合作联盟”已经建立⑧。该智库联盟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智库成员,加强与三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密切跟踪“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进程,及时为合作共建提供智力支持,特别是要提出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共商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则制度体系十分重要,特别是海关、税收、环保、劳动移民等规则制度,对金融合作、贸易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工业园区建设合作影响重大,必须实现制度创新、标准对接,尽快消除瓶颈性障碍。
规则制度的对接与创新,必须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照顾到三方的客观条件和实际利益,否则必然会磕磕碰碰、困难重重,严重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
还要努力优化贸易结构、合作模式,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实现贸易便利化、投资少风险、兴业有支持。
三要切实将“合作共赢”原则贯彻于共建行动
“合作共赢”理念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只有真心实意地贯彻“合作共赢”理念,才能赢得信誉,赢得伙伴,赢得利益,项目合作才能取得积极进展,合作企业才能落地生根。各行为体均应争取做到,从项目规划到推进实施,每个环节都能够充分体现“合作共赢”的要求。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所有参与者,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必须透彻地理解自身利益与伙伴利益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义利兼顾的深刻道理;必须努力践行新型义利观,重义轻利,多予少取,先予后取,让合作伙伴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争取与合作伙伴结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由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牵动部门和企业多,更加需要强化“合作共赢”的“压舱石”作用。
要践行“合作共赢”理念,必须树立“文明诚信”的企业形象、坚持绿色发展。大力弘扬“诚信为本”的商业文化,不能“利益通吃”,“抓一把就走”;不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要践行“合作共赢”理念,必须在“本地化”上多做努力。要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建立广泛的联系,千方百计令其把合资企业的利益视为自身利益。要尽量多吸收当地人进企业工作,加大公益事业投入,争取赢得当地政府与民众的支持与保护。
要贯彻“互利共赢”理念,必须践行市场经济原则。“一带一路”建设合作不是政治工程、经济援助,必须确保双方都能够赢得利益。“走出去”不是“送出去”,更不是“赔进去”。
另外,还要大力整顿贸易秩序,强化合法经营意识,这也是践行“合作共赢”理念的刚性要求。
四要充分调动相邻地区和企业参与共建合作的积极性
就中国而言,内蒙古自治区及东北各省,有条件成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的“排头兵”。这些省区应当把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视为扩大对外开放、振兴地方经济的大事,认真盘点本地区的需求与优势,积极对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纲要》,制定本省区参与建设合作的具体规划。
东北各省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先发优势,在“中蒙俄经济走廊”框架下的交通走廊建设、边境口岸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商贸合作中,都取得了非常积极的进展。有必要认真总结2009年中俄相邻地区合作纲要未能得到落实的教训,创新合作模式,制定新的合作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北方沿边重要经济带,在对蒙对俄合作中应着眼于自身优势的发挥,努力将“向北开放战略”融入到“中蒙俄经济走廊”<span style=&qu